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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号——代编财务信息(征求意见稿)

2005-9-10 17:54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代编财务信息业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代编财务信息业务(以下简称代编业务)。

  第三条 代编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运用会计而非审计专业知识和技能,代为编制一套完整或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代为收集、分类和汇总其他财务信息。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职业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五条 本准则不对代编业务提出独立性要求。但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具有独立性,应当在代编业务报告中说明由此产生的影响。

  第六条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名字与代编的财务信息相关联,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代编业务报告。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代编业务开始前,与客户就代编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代编业务约定书,以避免双方对代编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

  第八条 在确定代编业务约定书条款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业务的性质,包括说明拟执行的业务既非审计也非审阅,注册会计师不对代编的财务信息提出任何鉴证结论;

  (二)说明不能依赖代编业务揭露可能存在的错误、舞弊以及违反法规行为;

  (三)客户提供的信息的性质;

  (四)说明管理层应当对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以保证代编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说明代编财务信息的编制依据,并说明将在代编财务信息和出具的报告中对该编制依据及已知的背离予以披露;

  (六)代编财务信息的预期用途和分发范围;

  (七)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名字与代编的财务信息相关联,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代编业务报告的形式。

  第三章 计划、程序与记录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代编业务计划,以有效执行代编业务。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客户的业务和经营情况,熟悉其所处行业的会计政策和惯例,以及与具体情况相适应的财务信息的形式和内容。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客户业务交易的性质、会计记录的形式和财务信息的编制依据。

  注册会计师通常利用相关经验或询问客户的员工,获取对这些事项的了解。

  第十二条 除本准则规定的程序外,通常不要求注册会计师执行下列程序:

  (一)询问管理层,以评价所提供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二)评价内部控制;

  (三)验证任何事项;

  (四)验证任何解释。

  第十三条 如果注意到管理层提供的信息不正确、不完整或在其他方面不令人满意,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执行第十二条提及的程序,并要求管理层提供补充信息。

  如果管理层拒绝提供补充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解除该项业务约定,并告知客户解除业务约定的原因。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阅读代编的财务信息,并考虑形式是否恰当,是否不存在明显的重大错报。

  前款所述的错报包括下列情形:

  (一)错误运用指定的编制依据;

  (二)未披露所采用的编制依据,以及已知的背离;

  (三)未披露注册会计师注意到的其他任何重大事项。

  确定的编制依据及已知的背离应当在财务信息中予以披露,但可以不必报告背离的定量影响。

  第十五条 如果注意到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尽可能与客户就如何恰当地更正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重大错报没有得到更正,并且认为财务信息存在误导,注册会计师应当解除该项业务约定。

  第十六条 管理层负责恰当列报和批准财务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管理层对恰当列报财务信息责任的声明,以及批准财务信息的声明。

  管理层的声明应当包括对代编财务信息依据的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且已向注册会计师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和相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重要事项,以提供证据表明其已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和业务约定条款执行代编业务。

  第四章 代编业务报告

  第十八条 代编业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说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本准则执行代编业务;

  (四)当注册会计师不具有独立性时,说明该情况及其影响;

  (五)指出财务信息是在管理层提供信息的基础上代编的,并说明代编财务信息的名称、日期或涵盖的期间;

  (六)说明管理层对注册会计师代编的财务信息负责;

  (七)说明执行的业务既非审计,也非审阅,因此不对代编的财务信息提出鉴证结论;

  (八)必要时,应当增加一个段落,披露注意到的对指定编制依据的重大背离;

  (九)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及盖章;

  (十)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十一)报告日期。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代编财务信息的每页或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的首页明确标示“未经审计”、“未经审计或审阅”或“与代编业务报告一并阅读”等字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代编非财务信息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200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录:代编业务报告范例

  1.代编财务报表业务报告

  代编财务报表业务报告

  (收件人名称):

  在管理层提供信息的基础上,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号-代编财务信息》的要求,代编了ABC公司2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管理层对这些财务报表负责。我们未对这些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或审阅,因此不对其提出鉴证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中国××市 20××年×月×日

  2.代编财务报表业务报告范例,附带额外段落以引起对背离指定的编制依据的关注

  代编财务报表业务报告

  (收件人名称):

  在管理层提供信息的基础上,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号-代编财务报表》的要求,代编了ABC公司2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管理层对这些财务报表负责。我们未对这些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或审阅,因此不对其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注意到,如财务报表附注×所述,管理层对融资租赁的机器设备未予资本化,该事项不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中国××市 20××年×月×日